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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安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伟杰、董存山与董存山、龚秀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杰,董存山,龚秀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安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何伟杰,汉族。委托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存山,汉族。被告龚秀云,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平,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杰诉被告董存山、龚秀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伟杰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