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金飞、刘玉娟等与朱金飞、刘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杜小勇,陈育本,南银富,永康市一南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金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玉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飞。以上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钱来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钱天波,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杜小勇。一审被告:陈育本。一审被告:南银富。一审被告:永康市一南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银富。一审原告:杜小勇。再审申请人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刘玉娟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杜小勇指定的收款人阮兴妹转账支付人民币500万元整,向被申请人杜小勇指定的收款人永康市传神工贸有限公司刷卡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上述两笔转账明细单,足以推翻原判决;2、一审中再审申请人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调查收集,被申请人杜小勇指定的阮兴妹、程清清、林建锋等银行账户,一审审理中未予调取,故本案主要事实未查清。综上,再审申请人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申请重新审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虽提交了刘玉娟于2013年5月17日向阮兴妹转账支付人民币500万元整,向永康市传神工贸有限公司刷卡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的两笔银行转账明细单,但被申请人杜小勇对指定案外人收取款项不予确认,且再审申请人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阮兴妹、永康市传神工贸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杜小勇指定的本案款项收取人。一审审理中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调取阮兴妹、程清清、林建锋等银行账户明细单的申请不予准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金飞、刘玉娟、浙江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方 远审判员 王可玖审判员 常福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