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彦琴与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琴,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李彦琴,女。委托代理人张毅、赵金阳(实习),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琴诉被告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彦琴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