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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董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务工。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阎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董某在石家庄市以岭医院门诊楼一楼大厅内,无故对值班护士燕某、刘某、李某和看病病人丁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燕某和丁某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定罪事实:2014年10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董某在石家庄市以岭医院门诊楼一楼大厅内,无故对值班护士燕某、刘某、李某和看病病人丁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燕某和丁某为轻微伤。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已经分别赔偿被害人燕某、刘某、李某、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元、6000元、6000元、27000元,并且取得了四名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燕某、刘某、李某、丁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飞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