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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8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8296号原告王x,男,1982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欣,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冷颖哲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华,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我跟冯×于2010年6月份在婚恋网站上相识,2010年8月份开始谈婚论嫁,并由我购买商品房一套,出资60万元,其中女方出资23万元。2011年6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头两年,我一直对冯×包容和忍让,她也能应我的意见作出调整和改正,但是现在家里完全是冯×说了算,不管多大事情她都是先斩后奏,我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冯×也不能关心体贴我,对我从无嘘寒问暖,从无对我感情交流上的回应。2013年10月,冯×因宫外孕经医嘱停止夫妻房事半年,半年之后,冯×不再同意过夫妻生活。2014年10月11日,我出差一个月,回来后发现冯×已经出轨,且被我当场抓获,此后我们分居至今。婚后我们共同偿还房屋贷款20余万元,共同存款若干均以冯×名义存储并购买股票、基金若干,冯×婚后卖旧车换新车一辆价值23万元。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冯×的婚姻关系;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存款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冯×购买的股票和基金,但都在被告手里具体数目我不清楚具体数额不清楚,还有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冯×名下的一辆价值20多万的小轿车,另外还有我在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是婚后共同偿还得贷款,增资部分予以分割,而且由冯×承担由于她的过错所造成的情感破裂相应的责任(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冯×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被告冯×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双方还可以共同生活,2013年10月份我因宫外孕导致大出血至今身体状况不佳,同时导致精神状态不是很好,所以经常发脾气,虽说起诉过王小朋一次要离婚,但是后来我冷静下后就撤诉了。王x陈述的我的出轨也没有事实依据,不属实。关于房产,我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出资额度为25万元。车子为婚前购买的,后来以旧换新,旧车子抵的首付,其余都是按揭贷款。其他诉讼请求我不予答辩。经审理查明:王x与冯×2010年6月在婚恋网站上相识,2010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6月7日登记结婚,王x系初婚,冯×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现王x主张其与冯×存在性格差异,且冯×有出轨行为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冯×主张二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王x向法庭提交8份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二人存在婚姻关系;2、购房证明,证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x号房屋为我的婚前个人财产;3、中信银行还款明细,证明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4、建设银行工资卡流水明细,证明冯×将我工资取出后另行存储并由其掌握;5、公积金账户收入明细,证明我的公积金银行卡均由冯×掌握并由其将公积金全部取出;6、房屋出租合同,证明我购买的商品房对外出租,但是每月租金均由冯×掌握;7、2014年12月22日冯×起诉我离婚的起诉状,证明冯×认可与我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8、照片七张,证明冯×出轨。9、2014年11月18、19、20日3张小区电梯里的视频资料,证明冯×18日夜不归宿,19日上午11点下午2点自己一个人出门,20日凌晨1点30分带一男人回家,并于当日下午1点40分一起出门。对于王小朋提供的证据,冯×对证据1、3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2、4、5、6、7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中6张拍摄了床铺、洗漱用品的照片真实性认可,认为都是其个人物品,对于1张垃圾篓中废弃卫生纸的照片真实性不认可,上述照片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当时是带了一个异性朋友回家,但是是分开住的,因为当天下午我们要爬香山,并称其回答并非前后矛盾,是因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冯×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王x与冯×结婚近四年,婚后二人能够互相包容和体谅,并且通过共同偿还购房贷款等行为共同经营婚姻家庭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二人因性格差异以及感情生活中存在不信任,导致产生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二人作为夫妻应当正确认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互谅互让,通过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家庭矛盾,而不是轻率选择离婚解决问题。我国虽然实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但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建立或终结均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已经建立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应当努力维护和珍惜。庭审中,王x坚持要求离婚,而冯×表示两人之间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现王x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考虑,决定给双方创造一次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王小朋要求离婚之诉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冷颖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默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