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岩与大连东北亚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大连东北亚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陈岩。委托代理人赵哲,辽宁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萍,辽宁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东北亚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岩诉被告大连东北亚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大连东北亚国际品牌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非原告所诉的大连东北亚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小琦审判员 姜 艳审判员 于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