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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钱跃炎、郁锦杭与钱跃炎、吴连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跃炎,郁锦杭,吴连珠,钱跃顺,钱跃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钱跃炎。委托代理人唐胜敏,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郁锦杭。被执行人吴连珠。被执行人钱跃顺。被执行人钱跃松。被执行人钱跃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郁锦杭与被执行人吴连珠、钱跃顺、钱跃顺、钱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跃炎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钱跃炎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钱跃炎申请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钱跃炎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郑科贵人民陪审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厉素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