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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XX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诉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XX无证驾驶黑EXL8**号奔腾轿车沿肇源县二站镇五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五肇路孙秀屯西侧时,被告人王XX以每小时160公里左右的速度超越前方出租车,由于车速太快导致车撞向路南侧树木,致使车辆翻车,造成驾驶员王XX、乘车人黄XX、李XX、王XX受伤,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XX系生前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王XX及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20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4年3月25日17时许,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到报警称,一辆奔腾轿车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工作人员立即赶赴案发现场。被告人王XX于2014年4月15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取车存根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据,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证明;证人黄天成、李X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春国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