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金凤与朱传分出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朱传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重字第48号原告:金凤,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朱传分,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与被告朱传分出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