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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金凤与朱传分出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朱传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重字第48号原告:金凤,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朱传分,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与被告朱传分出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