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达锋与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达锋,容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容行初字第2号原告周达锋,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翔,县长。委托代理人余军,容县林业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达锋诉被告容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达锋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达锋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达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达锋负担。审 判 长 郑雪梅审 判 员 曾 梅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