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海平、郑素珍等与姚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郑素珍,王洋静,姚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36号原告王海平。原告郑素珍。原告王洋静。被告姚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平、郑素珍、王洋静诉被告姚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