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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冬林与赵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林,赵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刘冬林。委托代理人何俊、杨汶忠,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林与被告赵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林撤回对被告赵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刘冬林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