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钟继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王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继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王超,宋洪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钟继珍,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艳(特别授权),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忠权(特别授权),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中环广场17楼。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超,司机。被告宋洪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继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王超、宋洪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继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继珍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