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常蒲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蒲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89号罪犯常蒲敏,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了(2006)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蒲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六万二千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常蒲敏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5分;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产量一直名列前茅,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常蒲敏的刑期从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获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常蒲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蒲敏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