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董事长。本案在执行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河北省保定市,该案已委托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牟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