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承洪与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洪,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黄承洪,男,生于1958年8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盈,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生于1978年2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洪诉被告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承洪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承洪撤回对被告杨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承洪负担。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楚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