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余祖佑、普忠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祖佑;普忠德;黄家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余祖佑,男,1973年7月11日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普忠德,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黄家宏,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余祖佑申请执行普忠德、黄家宏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普忠德、黄家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普忠德、黄家宏已经按照执行通知书自动向申请人余祖佑履行了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