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余祖佑、普忠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祖佑;普忠德;黄家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余祖佑,男,1973年7月11日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普忠德,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黄家宏,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余祖佑申请执行普忠德、黄家宏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普忠德、黄家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普忠德、黄家宏已经按照执行通知书自动向申请人余祖佑履行了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