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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倪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倪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60号原告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景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滨,男,生于1975年10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金畅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峻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