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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广荣与云南曲靖润扬商贸有限公司、李洪祥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曲靖润扬商贸有限公司,孙广荣,李洪祥,顾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曲靖润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苑(公务员)小区冬樱路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洪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广荣。原审被告:李洪祥。原审被告:顾瑞华,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上诉人云南曲靖润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广荣、原审被告李洪祥、顾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商辖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2月24日、同年3月2日,顾瑞华分别在孙广荣提供单号为1909702、1909705送货单中签字确认,孙广荣在上述两份送货单中亦签字确认。该两份送货单中“送货单位”一栏填写为“云南曲靖润扬商贸有限公司”。李洪祥的户籍地为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跃农场900号,顾瑞华的居住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指南村十组。曲靖商贸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李洪祥的户籍地及顾瑞华的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扬中市,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曲靖商贸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曲靖商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曲靖商贸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非适格诉讼主体,被上诉人孙广荣列李洪祥、顾瑞华以及上诉人为被告系滥用诉讼权利、规避管辖行为,本案先应明确被告主体,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广荣以及原审被告李洪祥、顾瑞华均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李洪祥户籍地及顾瑞华的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扬中市,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列为本案诉讼主体及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属本案实体审查范围,本管辖权异议审查不予理涉。上诉人曲靖商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