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与武汉龙城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吴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武汉龙城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吴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89号11楼。法定代表人许建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龙城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5街坊63门5号。法定代表人徐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卫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龙城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吴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龙城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吴卫国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龙城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吴卫国的银行存款7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