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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黄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152号罪犯黄杨,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以黄杨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1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黄杨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另查明,黄杨系主犯。该犯2014年3月19日被陕西省黄陵监狱认定为残疾犯。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2012)金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黄杨系残疾犯,对其减刑时应予从宽,但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杨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4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