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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简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不影响子女读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玲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