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简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不影响子女读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玲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