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崇花与郁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花,郁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陈崇花,女,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郁紫东,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原告陈崇花与被告郁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郁紫东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崇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崇花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十几年的朋友,2011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9月11日,被告合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2013年之前总借款,其中20万元为2013年9月份新的借款,故被告向原告另行出具借条。被告借款时承诺支付利息,但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一期利息后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郁紫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郁紫东向原告陈崇花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9月11日,被告郁紫东再次向原告陈崇花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郁紫东未及时向原告陈崇花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故被告郁紫东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郁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崇花借款50万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郁紫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