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会涛与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涛,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平商初字第33-1号原告王会涛,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郭隶,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孙秀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涛诉被告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会涛以与被告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元,财产保全费用收取1520元,共计3600元,由原告王会涛承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赵 新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宝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