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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姚泉枝与宁夏御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姚泉枝,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御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金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御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御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姚泉枝支付货款147236元、利息27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4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175元,合计15382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御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御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并扣押该公司价值153820元的其他价值相当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