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燕萍与漆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萍,漆赵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55号原告:许燕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漆赵红,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许燕萍诉被告漆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2年9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20万元,借期1个月,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被告至今只清偿了5万元,尚欠15万元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尚欠借款15万元。被告没有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2年9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归还。借款后被告清偿5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的收款收据为证,故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归还尚欠原告的借款15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给原告。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麦应华周慧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