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锋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春等人申请执行吴万明、陈鹏、毛小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李国波,周安治,杨晓芳,王春莲,李朝阳,邓斌,舒凤琼,吴万明,陈鹏,毛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锋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申请执行人李国波。申请执行人周安治。申请执行人杨晓芳。申请执行人王春莲。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申请执行人邓斌。申请执行人舒凤琼。被执行人吴万明。被执行人陈鹏。被执行人毛小勇。买受人金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锋民初字第1011号、1040号、1894号、1895民事调解书、(2014)前锋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春、李国波、周安治、杨晓芳、王春莲、李朝阳、邓斌、舒凤琼申请执行吴万明、陈鹏、毛小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七案。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于2014年3月31日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万明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综合大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前锋国用(2011)第00378号,地号为2801274)。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万明将其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综合大市场的国有土地【证号为前锋国用(2011)第00378号,地号为2801274)租赁给金某某做超市。因被执行人吴万明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遂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予以了评估,后又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遂依法公告予以公开变卖,承租人金某某以人民币3843000元竞买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万明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综合大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前锋国用(2011)第003**号,地号为2801274)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吴万明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综合大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前锋国用(2011)第003**号,地号为2801274,面积2329.14平方米】以人民币3843000元卖归买受人金某某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某某时起转移,买受人金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中军审判员 游小波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