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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保字第03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03546-1号申请人刘玉新,男,1973年07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明,男,1989年09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01月23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2015)通民保字第035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津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现因双方已经和解,申请人刘玉新申请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津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