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保字第03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03546-1号申请人刘玉新,男,1973年07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明,男,1989年09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01月23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2015)通民保字第035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津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现因双方已经和解,申请人刘玉新申请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津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