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06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道强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郑州二分公司、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强,中铁建设集团郑州二分公司,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06617号原告陈道强。委托代理人康辉丽,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设集团郑州二分公司被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强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郑州二分公司、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陈道强诉状上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出庭应诉,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二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收集,亦未查询到中铁建设集团郑州二分公司的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道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