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路振华 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振华,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348号原告:路振华,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11195403110333,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后所)143号。被告: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赵丽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振华与被告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振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