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乐陵市林业局与宋铁军林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林业局,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6-1号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负责人韩金岭,局长。被执行人宋铁军,男,1968年12月,农民。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4年8月28日以被执行人宋铁军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非法收购加工木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1、2、3款,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和3万元非法所得及罚款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宋铁军,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10日内向本院缴纳林业行政罚款4万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已向申请人缴纳1万元);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和3万元非法所得。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宋铁军承担。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