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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日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