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涞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取保候审。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刚、高东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3日19时至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等人聚集货车车主及家属100余人,以要求冀恒矿业涨运费为由,在涞源县支家庄村安徽饭店门口公路上强行阻断冀恒矿业通往外界的公路28小时之久,并抗拒国家机关管理工作人员劝阻,致使冀恒矿业21辆运输车无法正常运营,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并给冀恒矿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等100余名车主到涞源县冀恒矿业为涨运费讨要说法,后遭到拒绝。当日下午,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在支家庄村赵某乙家小吃部,商议以让女人、老人堵路的方法要挟冀恒矿业。当晚19时许,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等聚集100余人在支家庄村“安徽饭店”门前的公路上,采取坐卧、设置障碍的方式拦截了冀恒矿业的20辆运输车,期间拒绝公安人员及乡镇干部的疏通劝解,扰乱了交通秩序,直至24日23时许被强制解散。2013年10月16日,涞源县公安局杨家庄刑警队将李某甲抓获;2014年1月28日,赵某甲、梁某某到该刑警队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冀恒矿业奥通车队大车的车主。2013年9月22日,梁某某、李某甲、赵某甲分别给其打电话称让到支家庄村商量冀恒公司的奥通车队要减少车辆,剩余的车怎么办的事情,还让叫上同村其他大车车主。后其到周某某家看见有不少人,李某甲说车队不要这些车了,是堵路还是怎么办,赵某甲也说怎么也不让干了,梁某某说车队得給一个说法之类的话,然后大家商量好第二天到车队要运费。次日上午,其到支家庄村周某某家时,赵某甲、李某甲、梁某某都在,后又到了100多人,赵某甲说也不让干活了,大家说个办法。赵某甲让各车主在名单上签名后就一起到车队找队长李某要运费,当天下午结了6个人的运费车队下班了,李某称已结运费的就不让在车队干了,还说晚上6点有发长途拉矿石的活,让司机提前到。然后大家就离开车队到赵某乙家的小吃部,赵某甲说,冀恒公司要硬发货,就堵路。梁某某、李某甲也说货不让咱们拉,堵路。然后听见李某甲、赵某甲提议堵路找年纪大的,冀恒公司的也不敢打,警察来了也没办法,有人的出人,有钱的出钱,每雇一个人给二、三百元。后李某甲和赵某甲就让各车主找人。后其看见路上摆了三块石头,梁某某在一边站着。其吃饭过程中,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都给其打电话催促。其再到赵某乙家小吃部时,李某甲让登记堵路人员名单,其在登记名单的同时写了反映车辆停工原因的材料,赵某甲提供给警察。后赵某甲让其告诉赵某乙,因占了赵某乙家的地方,要给钱。其就离开了。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因冀恒矿业奥通车队要减少用车至100辆,并且不应车主要求涨运费,9月22日,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等人到其家商量该事,其问车队不让干了怎么办,李某甲当时就说是堵路还是怎么办,其不同意,但是梁某某、赵某甲、王某甲也都提出要堵路,大部分车主都同意了并商量好第二天到车队要运费。23日上午,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等100多车主到其家,等大家都签好名字以后,就到车队要运费了,当天下午其第一个结完就回县城了,发生堵路的事情其不知情。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冀恒矿业奥通车队的大车车主。2013年9月22日上午,其到支家庄周某某家看见赵某甲、李某甲等车主正在商量车队不让干活和要运费的事情,后决定找车队队长李某说该事情。9月23日上午,李某甲等人组织到场的车主签了名单到车队找李某结算运费,李某答复结了运费就不用干了。后来在梁某某家,李某甲、赵某甲说,车队不让干了,不结运费,也不涨运费的话就堵路。车主们都同意。后李某甲、赵某甲等人又提出,车主带上家里的老人和女人,如果没有就雇,然后各车主就回去组织人了。晚上7、8点钟,其吃完饭出来,支家庄安徽饭店门口的公路上已经堵住了冀恒矿业车队往外面拉矿石的大车,路上都是啤酒瓶、石头之类的东西。后来村里的干部和公安民警都来协调这件事情,劝大家不要堵路,车主们都不听。晚上十一点多钟,其就离开了。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下午,其与其他车主到冀恒矿业车队要运费,从车队出来时听见李某甲说晚上冀恒矿业要发矿石,不给结运费就把路堵了,不让冀恒矿业发矿石。还听梁某某、赵某甲说了堵路的事情。后其到梁某某家的小吃部时有不少车主,李某甲、梁某某等人说找几个老人到公路上堵着,警察来了也没有办法,这个是李某甲先提出来的。晚上11多钟,其回家时看见李某甲、赵某甲还在小吃部,有一些老人们堵着路。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冀恒矿业车队的车主,9月22日,因李某甲、赵某甲、梁某某等人要求车队涨运费的事情,冀恒矿业奥通车队的李某与赵总到周某某家解释称车辆不赚钱是因为车队的车太多,公司就要100辆,谁先拿号就留谁干活,不涨运费。后大家持观望态度谁也没去拿号。9月23日上午,大家都到周某某家签名字后找李某要运费,后李某结了几个人的。下午大家又到梁某某家小吃部开始商量此事,李某甲他们那些人商量好堵路的事情后,李某甲跟其说光年轻人堵路不行,让其叫上大伯李某丙等人,后其就叫了。堵路期间杨家庄公安分局的民警到过现场,一共堵了20多辆拉矿石的大车。6、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其让妻子到车队签运费单时被告知要是签了单就不让干活了,后就没签。晚上7点多钟,其到支家庄接妻子时,看见路两边停着很多车,警察也在,大家正议论不让大车干活的事情,路被堵了。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其看见很多人在支家庄公路上站着,南边路上有石头、水泥块,还有老人和妇女,当时杨家庄分局的警察也在,还有李某甲等人。曾在周某某家听见梁某某、李某甲说如果车队不给结运费、涨运费就罢工。堵路也是因为冀恒矿业不给涨运费,不让大车干活。8、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上午,因冀恒矿业车队的李某说结了运费就不让干活了的事,李某甲跟大家说车队不让干了,要商量出个主意,当时有100多名车主到梁某某家商量,李某甲、赵某甲、梁某某等人说不让大家的车干活就堵冀恒矿业车队的路,接着又说了当天晚上堵,车主必须去,带上家属,车主站一边,让老人们堵,警察来了也没有办法,也可以雇一些老人。晚上7点多钟,听见有人喊车下来了,人们就都出去了,后看见安徽饭店门口有一辆冀恒矿业的大车被截住了,还有人拿凳子、啤酒瓶、石头放在马路上堵路。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9月23日下午6点多,看见有很多人在支家庄村公路上站着,路上有石头、水泥块、啤酒瓶,还有不少老人在路上堵住了一些大车。第二天,其到堵路现场待了一会。期间李某甲打电话问其在哪,还说分局的人要过来调解,让其过去看看怎么办。在现场时李某甲出主意最多。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下午其在梁某某家的小卖部看见李某甲、赵某甲等人在屋里商量事情,大概意思就是如果矿山不让大车继续干活拉矿石就挡冀恒公司的路,这个话是由李某甲先说出来的,赵某甲、梁某某也赞同。当天6点多钟,其看见支家庄大队对面的公路上有啤酒瓶子、石头、水泥块,拉矿石的货车被堵了,路上有些老人拿着凳子坐着挡着路。有公安机关的人在现场劝阻堵路的人。1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上午,冀恒矿业车队100多个车主到车队找李某结运费,到下午5点多车队下班了,李某甲说在车队食堂商量事情不方便,大家就到梁某某家了,李某甲、赵某甲、范某甲等人就跟大家说堵路的事情,是李某甲先提出来堵路的事情,还说车主必须去,带家属,找些老人,这样公安的人来了也没有办法。晚上7点多钟,在安徽饭店门口把公路堵了,民警也到场劝说。一直堵到24日晚上23点多。1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4日左右,梁某某通知其到周某某家商量跟车队要运费、涨运费的事情,如果车队不同意就以罢工的形式要挟车队。罢工的事情是李某甲、赵某甲、梁某某等人先说的。23日又在梁某某家商量过,当时李某甲、梁某某说车队不让干活就堵路。堵路的事情是李某甲先提出来的,其也参与了,一直堵到24日晚上23点左右,堵了20多辆大车,期间支家庄警务室的人到现场调解过。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集恒矿业的运输工程都承包给了奥通运输有限公司,其是队长。因结算运费及车队车主要求涨运费之事,很多车主罢工。9月22日,其与公司的薛某某、赵某丙等到周某某家,向大家宣布了要100辆车的决定,车主们没有回应。第二天有车主要求其结运费,其给车主们结到下午下班,告知大家第二天接着结,9月23日晚上车主就把路堵了。1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杨家庄镇支家庄村副书记,2013年9月23日镇政府的书记李某丙,镇长孙某,杨家庄村书记王某丁,张家庄村书记范某乙,于某某,杨家庄分局局长曹某某,教导员等人参加了关于支家庄村堵路事件的协调会,并到现场做了工作,李某甲等人不听劝。后大批公安人员到场,堵路的人才离开。15、证人王某戊、范某丙的证言与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够相印证。1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冀恒矿业的质检员,2013年9月23日19时开始发矿石,共装了21车,到21时许,就听说有人在支家庄把路堵了。雇佣的车辆按每吨1.75元结算费用。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受雇佣的大车司机,在冀恒矿业拉矿石,2013年9月23日晚上7点多钟,其是第一辆从冀恒矿业拉矿石下山的车,走到支家庄村梁某某家饭店门口时,有人喊停车,其没听就走了。后返回矿山时,支家庄的路就被堵了。1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受雇佣的大车司机,2013年9月23日19时许,其从冀恒矿业拉矿石下山,在支家庄村被人截住了,一共堵了20多辆车,每拉一吨运费13元。19、证人范某丁、方某某、徐某某、刘某乙、崔某某、马某某、李某丁、聂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20、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李某甲等人在其与梁某某开的小吃部里商量堵路的事情,李某甲、梁某某好像是带头的,李某甲说不白占其家的地方,会给钱,但后来也没有给。2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是冀恒矿业奥通车队大车的车主。2013年9月22日,赵某甲、梁某某等大车车主给其打电话让回支家庄奥通车队商量让车队涨运费的事情,在这之前一两天,其与其他车主就在周某某家商量过让公司结算运费和涨运费的事情,当时大家到车队找的李某队长,李某说先结5月份的运费,剩下的再定,还说当天晚上6点要走矿石,其与大家都说不让走。后李某就走了,车主们也就走了。9月22日,车队打电话让拉矿石,公司就要100辆车,不拉的就不让干了。因没有结清之前的运费、也没有涨运费,其就称不去了。9月23日,大家商量后,晚上7点多至24日23点左右,其与其他大车司机就在梁某某家饭店门口把路堵了,截住了很多大车。期间由公安机关、乡政府、村干部劝说,但没听劝。在梁某某家饭店商量的时候,说好的是大车车主必须堵路,有家属的带家属,公安机关的来了让年龄大的老人在路上,车主在路边站着,公安机关就没有办法了。还让范某甲登记了名单交给其。找老人堵路是赵某甲和另外两个人提出来的,其也说了,还让梁某某叫上他父亲,让李某乙带上李某丙和王青山。都准备堵路的时候,有人喊下来大车了,但是第一辆没有堵住,其就和梁某某、赵某甲等人堵住了第二辆大车,后来还看见不知是谁在马路上放了石头、啤酒瓶等东西。2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冀恒矿业车队的车主。2013年9月23日上午,其在支家庄村听说大车车主们在周某某家商量让车队结运费和涨运费的事情。其去的时候已经有李某甲、赵某甲等100多名车主,因冀恒矿业车队要一份大家的名单,给名单上的人结清运费后就不再用车了,范某甲就登记了名单,接着大家就去了集恒矿业车队的食堂,当天下午没结完就下班了。后李某甲提出到梁某某家商量此事,大家就都响应到了梁某某家议论该怎么办,有人提出堵路,其也说了,李某甲说都带上家属,年轻的站边上,让老人堵路,如果没有就雇。后大家就去组织人了,其吃完饭后到安徽饭店门口,已经有老人截住了车,路上放了石块,一直堵到24日23时许,共堵了20多辆冀恒矿业拉矿石的车,期间其除了吃饭睡觉,都在参与堵路的事情。2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是集恒矿业车队的车主。2013年9月22日晚上其接到梁某某的电话称冀恒公司就要100辆大车干活,剩下的大车怎么办,让大家商量一下。9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其到支家庄村周某某家时已有不少大车车主在商量要运费并要求涨运费的事,李某甲、梁某某说车队不同意涨运费就罢工,范某甲统计了在场的大车车号,然后就到车队要运费,车队队长李某下午给结了几个人的运费,并称结了运费的就不让干活了。后来为此事大家到梁某某家商量了堵路的事情,其也说了要堵路,还说大车车主必须参与,有家属的带上家属,有家属来不了的就雇人,别人就也都响应堵路的事情。后不知道谁在路上放了石头和啤酒瓶,当时截住了冀恒矿业山上下来的第二辆大车后,就陆续堵住了一些车,直到24日晚上公安机关介入。24、涞源县公安局辨认现场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2日11时10分,由范某甲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范某甲指出,现场位于涞源县杨家庄镇支家庄村公路,此处东邻包子铺、南北邻公路,西邻移动公司。并拍摄照片两张。25、涞源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侦查人员将4组不同人员的12张照片分别编为1—12号,其中每组均将李某甲编为3号,分别由孟某某、邬某某、吴某某、王某丙进行辨认,四人均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3年9月23日至24日参与堵路的李某甲;将3组不同人员的12张照片分别编为1—12号,其中每组均将梁某某编为12号,分别由孟某某、邬某某、吴某某、王某丙进行辨认,四人均指出1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3年9月23日至24日参与堵路的梁某某;将4组不同人员的12张照片分别编为1—12号,其中每组均将赵某甲编为8号,分别由王某乙、王某丙进行辨认,二人均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3年9月23日至24日参与堵路的赵某甲。26、涞源县冀恒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该公司对堵路事件的主要参与组织人员李某甲、赵某甲、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7、涞源县公安局杨家庄刑警队抓获经过、投案说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23日19时许,该局接冀恒公司张瑞良报案称,冀恒公司大车车主因运费问题在支家庄村集体堵路。接警后,该局民警立即到现场对堵路人员进行劝导,堵路人员拒不接受,造成冀恒公司21辆载重货车不能通行。该案于2013年9月28日立案侦查,2013年10月16日,在涞源县同顺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将李某甲抓获。2014年1月28日,赵某甲、梁某某到该局投案自首,三人如实供述了2013年9月23日19时至24日23时聚集100多车主及家属,以要求冀恒矿业涨运费为由,在涞源县支家庄村安徽饭店门口公路上强行阻断冀恒矿业通往外界公路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赵某甲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公安机关民警及乡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在聚众堵塞交通中起了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梁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慧芳代理审判员 罗占杰代理审判员 师方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