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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叶建祥与倪灵芝、宋秋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倪灵芝;叶建祥;宋秋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灵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秋荣。上诉人倪灵芝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倪灵芝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倪灵芝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