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fontface="宋体">吴x</font></font>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忠,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及其辩护人王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吴x伙同石x,赵x、王x、李x、刘x超、刘x洋、刘x亮(以上七人已判刑)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第四油矿南侧树林处利用挖沟机、翻斗车盗窃黑土(学名:粉土)4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200元)。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北门邮政储蓄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测量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同案赵x、王x、石x、刘x洋、刘x亮供述,被告人吴x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矿产勘查开发总院粘土鉴定报告,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关于吴x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吴x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于文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