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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文昌社区城南新天*楼。负责人叶兵常。申请复议人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不服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正执字第49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永昌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根据2014年8月4日,正安县住建局、政府办、法制办、人社局、凤仪镇相关负责人及施工方(李东)座谈形成的《关于正安县信亿凤凰城工程纠纷处理座谈纪要》,确定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人社局及相关部门监督发放。申请复议人将李东的工程款汇至正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用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非申请人擅自拨付,系为配合政府、国家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亦符合县政府《会议纪要》的精神,执行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予以撤销。经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张益邦与李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向申请复议人永昌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永昌公司扣留李东在申请复议人处的工程款160万元,永昌公司告知截止当日,李东尚有200万元工程款未结算。2014年10月8日,永昌公司告知执行法院,李东在其处工程款结算有220余万元,经县政府座谈后该款已汇入正安县劳动人事局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李东在其处的工程款已全部结算完毕。执行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永昌公司自通知书送达后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款项,申请复议人在期限内未追回款项。申请复议人明知被执行人李东在其处的工程款已被执行法院冻结,仍在未告知执行法院并经执行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笔款项进行支付,在其被责令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而未追回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妨害执行的行为予以罚款合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