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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何建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超,吴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超,男,住东坡区松江镇。被执行人:吴淑芳,女,住夹江县永青乡。申请执行人何建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吴淑芳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吴淑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建超,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何建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