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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法执裁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范红亮申请执行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亮,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裁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范红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宝红,女,汉族。范红亮申请执行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红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介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