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法执裁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范红亮申请执行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亮,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裁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范红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宝红,女,汉族。范红亮申请执行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红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介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