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国锋与延吉市藏民人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锋,延吉市藏民人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高国锋,女,汉族,延边大学学生。被告:延吉市藏民人家,住所:延吉市建工街世雅公寓1楼。负责人:王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锋诉被告延吉市藏民人家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高国锋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靖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