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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元峰与被执行人苑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元峰,苑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欧元峰,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城北区1号楼2梯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903022XXX。被执行人苑立强,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之街道办事处考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912292XXX。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招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苑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苑立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苑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