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元峰与被执行人苑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元峰,苑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欧元峰,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城北区1号楼2梯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903022XXX。被执行人苑立强,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之街道办事处考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912292XXX。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招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苑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苑立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苑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