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鹰与谢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鹰,谢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邓鹰。委托代理人刘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鹰与被告谢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鹰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40元,由原告邓鹰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