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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鹰与谢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鹰,谢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邓鹰。委托代理人刘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鹰与被告谢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鹰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40元,由原告邓鹰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