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李聪、雷金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杨军。被申请人:李聪,衡水市和平路,系冀T×××××号小型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雷金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申请人杨军与被申请人李聪、雷金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聪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被申请人雷金苏驾驶的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聪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被申请人雷金苏驾驶的的电动三轮车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