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3008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梦杰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