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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福美与付声英、谭以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美,付声英,谭以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72号原告郑福美。被告付声英。被告谭以英。原告郑福美与被告付声英、谭以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郑福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福美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福美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