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福美与付声英、谭以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美,付声英,谭以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72号原告郑福美。被告付声英。被告谭以英。原告郑福美与被告付声英、谭以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郑福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福美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福美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