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殷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0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