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殷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0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