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林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蔡某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