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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林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蔡某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