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井方军诉被告县农商行、被告张传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方军,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张传海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井方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农商行),地址:商南县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姚强,系县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小虎,男,系商南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传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方军诉被告县农商行、被告张传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方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方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方军承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