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余鸿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鸿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21号罪犯余鸿景,曾用名余鸿锦,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鸿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余鸿景抢劫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干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鸿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余鸿景在监管条件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均不充分,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鸿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潘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