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杜云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杜云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表人:黄祥正。委托代理人:梁宇。委托代理人:郑岳荣。被告:杜云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告杜云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晨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