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60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甘某某,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村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柯,自贡市大安区牛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